基本條件
(一)申報質量標桿的企業:近三年連續保持盈利;在誠信、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無違法行為和不良記錄。
(二)質量標桿所運用的主要管理方法(技術)在申報單位已成功應用并取得可證實的實踐效果。
(三)申報單位承諾分享交流質量標桿典型經驗。
遴選標準
質量標桿應符合以下標準:
(一)科學性和創新性
1. 所應用的管理方法(技術)符合普遍性認知的科學規律,符合質量管理發展趨勢。
2. 在管理方法(技術)本身或(和)應用過程中有創新性經驗(成果)。
3. 所提煉的典型經驗是成功應用該管理方法(技術)的核心內容,且邏輯清晰,內容完整。
(二)系統性和示范性
1. 典型經驗應展示管理方法(技術)如何得到系統性應用。包括相關的組織管理、政策制度、資源保障和實施過程等。
2. 典型經驗應對關鍵環節重點說明,包括從中獲得的經驗或教訓,以增強典型經驗的示范性。
(三)顯效性和發展性
1. 有證據表明,通過應用該管理方法(技術),企業的質量水平得到提升。鼓勵通過數據說明在實物質量、運行效率、品牌競爭力或效益水平等方面的進步。
2. 有證據表明,該管理方法(技術)將繼續得到應用,并將持續發揮效果。
3. 有證據表明,應用信息化、智能化和“互聯網+”理念提升企業質量管控能力的典型經驗(技術)在同行業應具有廣泛適用性和可推廣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