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在线欧美/66m66m摸成人66永久免费/免费麻豆av/国产中文在线

?
政策信息

中心簡介更多>>

       該中心是經縣政府批準、民政局注冊的非企服務機構。 主要負責收集國內外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的科研成果信息,建立科研成果信息數據庫;建立科研、質量、信息、生產、管理等方面的專家信息數據庫;引進專業技術人才,組成專家服務團;組建專家及相關企業的產學研對接平臺,組織開展產學研合作對接洽談活動,協助完成產學研科技成果的轉化,做好科技成果的專利申報服務。

        聯系人:遲習卿 
        電    話:0317—8861931  
        手    機:13603338667
 
 

 

首頁 > 政策信息 > 省政策信息

河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來源:
作者:
日期: 2014-05-11
【字號

《河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已經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03年7月1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范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速科技進步與創新,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第四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以市場為導向,鼓勵產、學、研相結合,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保護環境與資源,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省、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負責科學技術、發展和改革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范圍,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六條 省、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定期發布科技成果目錄和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裝備,不斷改進、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省人民政府負責發展和改革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推薦先進技術、工藝、裝備目錄及限制或者淘汰的落后技術、工藝、裝備目錄。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達到招標規模標準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承擔單位。
  第九條 省、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確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可以優先獲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資金、風險投資資金、科技三項經費、產業技術研發資金、貸款貼息等資金支持,并優先列入同級人民政府各類計劃。
  省、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負責科學技術、發展和改革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培育和指導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中介服務組織;協助應用重大科技成果的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擴大融資渠道。
  第十條 鼓勵企業建立健全技術開發機構,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和新產品開發能力。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產、學、研合作,通過多種形式聯合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二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科技人員兼職或者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實施人員競爭上崗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允許離崗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和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人員在原單位規定期限內回原單位競爭上崗。重新上崗者與連續工作的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三條 省和設區的市應當建立綜合性孵化器。有條件的設區的市可以結合本地產業特點建立相應的專業孵化器。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單位、農村經濟組織,獨立或者聯合建立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中間試驗基地、工業性試驗基地、農業科技示范園區、工程技術中心、技術孵化中心以及其他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機構。
  前款所列基地和機構的基本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所在地基本建設規劃,并在資金上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行業協會、科技成果轉化代理機構、律師事務所、技術交易服務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和科技成果評估及鑒定機構等中介服務組織,依法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中介服務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省和有條件的設區的市可以設立技術產權交易機構,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產權交易和股權融資等服務。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培育和完善技術市場,加強對技術市場的監督管理,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服務。
  第三章 技術權益
  第十六條 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依法申請專利;對于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也可以按照商業秘密進行保護。
  第十七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合作或者委托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時,應當簽訂保守技術秘密的協議。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技術交易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從事管理或者代理、居間服務中知悉的有關當事人的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 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及主要由政府資助的應用性科技項目研究成果,其科技成果二年內未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參加人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與本單位簽訂合同,進行該項科技成果轉化,并享有合同約定的權益。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參加人提出簽訂合同請求,單位在三個月內無正當理由不予簽訂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參加人可以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單位分享科技成果轉化后的收益不得高于百分之三十五。
  課題組完成的職務科技成果,部分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據與本單位簽訂的合同,對該項科技成果實施轉化。單位在同其簽訂合同時,應當通過獎勵或者利益補償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執行本單位科研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十九條 對于非本單位科研任務,研究開發人員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單位可以與研究開發人員協商確定成果權屬。協商不成的,研究開發人員向單位交付物質技術條件使用費后,可以依法享有該項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科技投入資金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的轉化。其主要用途:
  (一)科技成果轉化引導資金;
  (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貸款貼息、補助資金和風險投資;
  (三)中間試驗、示范基地建設專項資金。
  第二十一條 省和設區的市的支農資金應當有一定比例,以貸款貼息、無償資助等方式,用于支持有批量生產和應用前景的農業新品種、新技術和新產品的區域試驗、示范以及農業科技型企業發展。
  第二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以參股形式推動風險投資機構的設立,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興辦風險投資機構,促進風險投資體系的形成。
  第二十三條 鼓勵境內外各類創業投資機構來本省投資,進行科技成果轉化,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創業投資機構可運用全額資本金進行投資。
  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其投資額占資本總額的比例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后,該創業投資機構可以享受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各項政策優惠。
  第二十四條 科技成果可以折算成股份或者出資比例,參與轉化項目投資,所占注冊資本比例按國家有關規定由投資各方約定。
  科技成果作為無形資產投資的價值,需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國家另有規定的,由投資各方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確定。
  第二十五條 科技成果所有人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可以依法以科技成果中的財產權進行質押。質押時,應當以書面合同方式約定各方的權益。
  第二十六條 企業用于技術開發的費用和科技成果轉化的經費,可按國家規定計入成本費用。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在土地使用方面享受下列優惠:
  (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采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優先有償使用國有土地;
  (二)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收取標準按照工業用地的低限執行,一次性支付有困難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分期付清;
  (三)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其耕地開墾費按照規定標準的低限交納。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業技術推廣和農業教學等單位用于農業科技成果試驗、示范的土地和設施,應當予以保障,并在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應當按下列規定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員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一)以技術轉讓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應當從該技術轉讓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用于一次性獎勵。
  (二)自行實施轉化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的,項目成功投產后,非專利技術成果在連續三至五年內,專利技術成果在專利有效期內,應當從實施該科技成果的年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的比例用于獎勵,或者參照此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
  (三)采用股份形式的企業實施轉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時作價金額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給予獎勵。單位對在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中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獎勵份額應當不低于獎勵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條 企業自主開發的非本企業主導經營領域的科技成果,在實施轉化后實現的新增純收入,前三年可提取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后二年可提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對成果完成人給予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阻礙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參加人按規定轉化該項目成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人員泄露本單位技術秘密或者擅自使用、轉讓、變相轉讓科技成果,或者離職、離休、退休后違反與原單位的協議,在約定期限內從事與原單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給本單位或者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技術交易服務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和科技成果評估及鑒定機構等中介服務組織,在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中介服務活動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科學技術、發展和改革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不按規定的比例和時間給予獎勵的,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員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您是本站第112934位來訪者